公诉-第03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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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犯罪 / 剧情 / 悬疑地区:大陆年份:2023

导演:余丁

演员:寇祥凯 / 法提 / 李虎城 / 沈晓海 / 高鑫 / 安琥 / 娜仁花 / 高亮 / 李槐龙 / 陈卫 / 沙宝亮 / 杨任军 / 雷汉 / 高宇航 / 佟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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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情预览

两年前,江城市人民检察院和江城市公安局联合侦办一起电诈案件,继而发现背后隐藏着特大型的电诈集团。该集团内部管理严密,犯罪分子凶狠狡诈,并且犯罪窝点在欧洲,给案件的侦破带来极大难度。为了挽回人民群众的损失,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公安机关曾派出卧底张婉茹潜入犯罪集团。而张凭借过硬的心理素质终于当上了犯罪集团的骨干。为了接收张精心搜集到的情报证据,检察院和公安局派出名校法学院毕业的检察官安旎(迪丽热巴 饰)飞赴异国他乡与之接应。虽然安旎成功取到情报,但她的师姐张婉茹也被犯罪分子残忍杀害。
两年之后,为了将这个犯罪集团连根拔起,安旎所代表的检察院系统与刑侦支队支队长(佟大为 饰)合作,向敌人发起进攻……

影迷评价

  • 来自网友【橘树】的评论电视剧应当在现实的基础上进行升华,但是脱离了现实情况,为了宣传或者为了耍帅而拍戏,这种电视剧也就没有看的必要了。作为一个非常了解检察系统的人,我只看了第一集实在看不下去了,我就问问编剧和导演几个问题:1.检察院你可别抢了公安的活啊。人家出国执行任务这可是公安机关的活,你一个市级院天天坐办公室的人,还能执行任务??还是省点心坐办公室吹空调吧。有人会说,不是检察院可以提前介入吗? 但事实是,没到审查起诉环节不可能自行侦查,而且就算是提前介入也不可能让一个检察院的人去出国执行任务的呀,不能越公安的俎代庖啊。现实中公安干的活,为了耍帅安排给了检察院,真的是离了大谱,详细的可以看我另一篇文章《关于检察官能否直接参与侦查,在这里继续澄清》不要说什么公检可以一起“联合办案”。“联合办案”这种内涵不明的词语根本就是法律词语。啥叫“联合办案”,坐在一起开会叫不叫“联合办案”?2.出国卧底的女警作死送人头。这个卧底女警作为迪丽热巴检察官的师姐、之前还给学生们上课的老民警,应该是具备丰富的侦查和反侦查经验的,但是在明知犯罪集团正在查内鬼、头领下达不准外出命令的情况下,还强行作死要溜出去传递U盘,这不是故意送人头吗?既然之前都联络过总部,难道就不可以发个信息换个时间再传递吗? 而且说真的,你的数据到底有多大,通过互联网真的没法传输吗?9天时间你100G的文件也传完了呀!这可真的是不作不死啊,编剧为了送人头而送人头,真的是拉低公安民警的智商。3.选取市级检察院的检察官作为一线办案主力,你认真的吗?我们知道法律行业是靠实践出真知的,好的公诉人是案子喂出来的,现实却是不办案的人指挥、考核办案的人。现实中市级检察院一个检察官一年办案在10个左右,有的地方可能都不到10个,省级检察院的检察官一年到头都不办一个案子。基层呢,一年到头大几十个案件,压得基层检察官喘不过气。差距就是这么大!然而,你拍一线的检察官却没有选择一线基层检察官,这不仅仅是脱离现实,更是寒了基层的心,给我的感觉就是市院级别高就是了不起,我们拍戏就是要选择一个级别高的市级检察院来表演!4.第一集的案子,最后判决是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年,诈骗罪。我们知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子或者特殊罪名的案子才是市级检察院一审公诉的,你这个诈骗罪被判了有期徒刑,明显就是基层院干的活,怎么地,编剧你给提级管辖了? 更别提现实中能判到无期徒刑的案子市院都不想办,美其名曰“给量刑留余地”,我就纳闷了,现实中基层院干的苦力活,然后到电视剧里却成了市级院的功劳?6月4日更新:我这个帖子被顶上热评之后,评论里一些阴阳怪气的也出来了,比如一楼评论里的特殊人员,本来不想理他们,但是这些人已经上升到了曲解法律的地步,混淆视听!这就必须要解释解释了,以正视听!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6条,检察院的“提前介入侦查”指的是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的案件讨论,对取证方向提出意见,并实施侦查监督。看清楚了,这是参与讨论,提出取证意见,不是直接代替公安取证。详细的可以看我另一篇文章《关于检察官能否直接参与侦查,在这里继续澄清》:首先,检察官只有对直接受理的14个罪名才能直接进行侦查。《公诉》里面显然不是这14个罪名。根据《检察官法》第七条,检察官的职责:(一)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代表国家进行公诉;(三)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四)开展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工作;(五)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检察官法》明确规定只有对直接受理的14个罪名才能直接进行侦查。《公诉》里面显然不是这14个罪名。至于这14个罪名是什么,为什么是14个罪名,我也不做过多解释了。如果你连自侦的14个罪名是什么都不知道,说明你根本不懂检察院,可以不用继续看了。其次,提前介入并非代替公安侦查,或者联合侦查。这个是最容易望文生义的,法律概念不是你认识字就能曲解的,提前介入是有特定含义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6条,提前介入是指经公安机关商请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对案件性质、收集证据、适用法律等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有实务经验的人一看就明白,纸上谈兵的人怎么叫也叫不醒。如果一些洗白粉非要曲解,那我也无可奈何。最后,检察官是可以自行补充侦查,但是限定在审查起诉环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至于有些人找出来什么“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检察官有时候也会与警察 ☞共同办案,其优势在于可以直接引导侦查方向,让证据更加符合公诉要求。”哈哈哈,“共同办案”是指的什么呢?这是一个法律概念吗?广义上的共同办案当然可以,但是我们这里说的是检察官能否直接参与侦查,不是一回事。其实稍微懂点司法实务的人都知道我说的对不对。但是就是有些人望文生义随便曲解法律。可能是这篇帖子热了,有些人要换个角度来黑。好了,别杠,杠就是你对。
  • 来自网友【liv37】的评论必须五星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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